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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討論「媒體自律」,法務部雖認為動用刑罰規制媒體戕害新聞自由,不建議制定「媒體藐視法庭罪」,但在談到可能解決方案時,法務部認為犯罪報導以匿名為原則,實名報導為例外。若非重大刑案, 為避免報導妨害被告公平審判權益,媒體應以「嫌疑人XXX」稱呼或匿名報導。法務部指出,若是政治家、高級公務員、社會意見領袖等公眾人物犯罪,當然是人民應知悉,可採實名報導。但如事件雖重大或新奇特殊,但一般人不知道他是誰,即便如連續殺人,人們仍會討論這個社會問題,仍應「匿名報導」。法務部認為媒體對偵查機關單向傳播的資訊,如果可能應予被告辯解的機會,作適度平?報導,以避免報導成一面倒的「有罪視報導」。媒體也應注意報導內容不可造成「被告確定就是犯罪者」的「有罪視預斷」,不可以使用「人間惡魔、 高權貪官、不肖奸商、地方惡霸」等用語,這像是判被告有罪確定,彷彿輿論審判,甚至用意識形態鼓動民粹, 意圖操控法院審判結果。對於法務部洋洋灑灑地說要「給被告辯解的機會」,一名員警譏諷「歹徒若被逮捕了,要請他出來開記者會嗎?」,且一方面指導要偵查不公開,一方面還要保障被害人辯解的機會,「可以不要自相矛盾嗎?」第一分組副召集人、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所長林照真在書面補充說明指,發生重大案件時,警方常拗不過記者要求,讓嫌疑人面對媒體,說「對不起社會」,或「應記者要求下跪」,因為第一線記者接到的指令是「一定要讓當事人說些話」、「說什麼都好」。 但有社會記者質疑她論點,稱警方在移送嫌犯時都要求被告不能說話,當事人上演「下跪、喊冤」戲碼,到底是記者要求被告演戲、還是被告利用鏡頭博取同情,學者不妨先搞清楚。副召集人林照真在書面補充說明指,警方常拗不過記者要求,讓嫌疑人面對媒體說「對不起社會」,或「應記者要求下跪」。 但有社會記者質疑她論點,稱警方在移送嫌犯時都要求被告不能說話,當事人上演「下跪、喊冤」戲碼,到底是記者在要求被告演戲、還是被告利用鏡頭博取同情,學者不妨先搞清楚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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